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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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377号原告佛山市根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杰轩五金制品厂、伍贵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9 15:10: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东凤镇杰轩五金制品厂、伍贵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根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杰轩五金制品厂、伍贵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杰轩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3200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根号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杰轩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予原告佛山市根号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伍贵洪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根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7.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杰轩五金制品厂、伍贵洪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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