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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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9131号原告刘洋城、佛山市铧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基文、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9 14:56: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基文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9131原告刘洋城佛山市铧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蔡基文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9131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144元及利息44786元(按双方签订协议利率计算,月利率1.5%,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计为19个月,即利息为44786元),暂计44786元;2.被告蔡基文对未付货款157144元及利息447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范用琼胡耀民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91010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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