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时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程帅然与被告一广东时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金洪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69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手续费、管理费等共计563658.93元并赔偿占用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37235.20元(以563958.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李小珍、李伟箭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