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波: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1108号原告黄静诉被告杨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1110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粤EUE587号牌奔驰C200L小轿车及该车的行驶证、车辆登记簿;2.被告向原告支付粤EUE587号牌奔驰C200L小轿车的占用费138000元(自2018年6月份起,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份);合计33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谭勇强、郑勇杰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9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