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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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8655号原告陈益民诉被告沈校华、余俊安、郑万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9 17:08: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万锦

本院受理的(2020)0605民初8655原告陈益民被告沈校华余俊安郑万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0605民初865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终止原告与佛山市铝圣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2.三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00000元;3.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4.三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70714元;5.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193714元;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黎钻平、朱焕仪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910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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