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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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85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威鼎辊筒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力印刷专用设备制造(佛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9 17:08: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确力印刷专用设备制造(佛山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85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威鼎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确力印刷专用设备制造(佛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0605民初85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605民初8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0)粤0605民初85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确力印刷专用设备制造(佛山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张海燕的银行存款1115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麻奢支行,账号:6228481468653772879)。案件申请费237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威鼎辊筒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16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黎钻平、朱焕仪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910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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