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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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第4476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军、广州在时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9 10:48:24

                 广 区 人

      

广州在时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第4476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军、广州在时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第447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赵立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09108.74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被告赵立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3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被告赵立军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赵立军所有的位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1座1006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7089186号]的房产,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广州在时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1.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05.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8.54元,被告赵立军、广州在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707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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