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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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8983号原告吴秀芳诉被告陈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8 17:03:30

广

      

陈伟胜: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8983原告吴秀芳诉被告陈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898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陈伟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吴秀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计128.75元(原告吴秀芳已预交),由被告陈伟胜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吴秀芳,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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