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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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清(算)字第2号之二谭海添申请佛山市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2 10:31: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4)佛南法民二清(算)字第2号之二

201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谭海添申请佛山市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宝龙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佛山市宝龙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已经依法对宝龙公司开展了清算工作,对宝龙公司的财产、账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清算工作报告,该清算工作报告对宝龙公司清算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依法对该报告予以确认。清算组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宝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宝龙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佛山市宝龙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工作报告》;

二、终结佛山市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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