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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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962号原告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何海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6-01 17:57: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何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何海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何海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车牌号为粤Y629P6车辆予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何海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租金26897元予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何海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租金4138元为本金分别从2019年7月起至12月止每月16日起、以租金2069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予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四、驳回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何海东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予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对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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