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9015号案原告梁荣声诉被告张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901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天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37000元,并支付2019年4月30日前利息18832.04元和以237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荣声,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梁荣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计562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天云负担并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5623.4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