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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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1023号原告佛山市广鼎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启丰灯饰有限公司、林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1-22 17:03: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启丰灯饰有限公司、林衍顺

本院受理的2019)0605民初31023号原告佛山市广鼎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启丰灯饰有限公司、林衍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3102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310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9)粤0605民初310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启丰灯饰有限公司、林衍顺的银行存款72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佛山市广鼎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账号:44523001040027316)。案件申请费742.2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广鼎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448元及利息(利息以69448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2778元);以上合计7222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范健良及黎钻平组成,由冼伟芬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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