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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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8963号原告邓就与被告李培胜、赵菊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1-22 15:00: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培胜、赵菊

  本院受理原告邓就被告李培胜、赵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89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李培胜向原告支付货款98318元;2.李培胜以货款9831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李培胜承担4.赵菊与李培胜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叶瑞婵、朱雪芳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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