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9)粤0605民初303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威顺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泳概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陈冲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1-21 19:50: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泳概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陈冲森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303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威顺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泳概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陈冲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3036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303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9)粤0605民初303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泳概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陈冲森的银行存款474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94.2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威顺五金制品厂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泳概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6231.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至付清日,暂计至起诉日为1198元),暂合计47429.96元2.被告陈冲森对上述被告佛山市泳概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朱雪芳及范用琼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0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