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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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9625号原告佛山市振迅铝业有限公司、杨振诉被告赵少香、郭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1-21 19:50: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少香

本院受理的(2019)0605民初29625号原告佛山市振迅铝业有限公司、杨振诉被告赵少香、郭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962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两原告赔偿损失125468.3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朱雪芳及范用琼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3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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