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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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8680号原告韩海源诉被告肖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1-21 19:49: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锰

本院受理的(2019)0605民初28680号原告韩海源诉被告肖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868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58000元和利息58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共计63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黄国全及黎钻平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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