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国诉被告张瑞芳、李亚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2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国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15.26元(原告陈玉国已预交),由原告陈玉国负担。对原告陈玉国已多预交的4815.26元受理费,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陈玉国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陈玉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