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9)粤0605民初11497号案原告肖清香诉被告邓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1-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邓成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497号案原告肖清香诉被告邓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4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原告已预交9920元),由原告肖清香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96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