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锋: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494号案原告肖清香诉被告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元(原告已预交6025元),由原告肖清香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01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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