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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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1695号原告杨有杜诉被告胡炽通、胡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1-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炽通、胡自芬: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1695号原告杨有杜诉被告胡炽通、胡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1695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本息为230967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24096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荣金、许绮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2月19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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