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炽通: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1692号原告杨有杜诉被告胡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1692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97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本息共计59223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上述三项共计762237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荣金、许绮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2月19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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