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成秋: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4107号案原告潘志豪、潘嘉欣、潘志杰、曾永连诉被告何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10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潘志豪、潘嘉欣、潘志杰、曾永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3500元),由原告潘志豪、潘嘉欣、潘志杰、曾永连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750元,经原告潘志豪、潘嘉欣、潘志杰、曾永连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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