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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达开与被告张吉君,易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9-10-1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粤0605民初22310号

张吉君、易祖华:

本院受理原告彭达开与被告张吉君,易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2310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98217.87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丽华,卢伟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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