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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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第10152号案原告吴祖叶与被告吴教雄、刘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2

广 区人

      

吴教雄、刘翠仪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第10152号案原告吴祖叶与被告吴教雄、刘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第1015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吴教雄、刘翠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5350元,并支付以155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利息总金额以576000元为限)予原告吴祖叶;二、驳回原告吴祖叶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2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教雄、刘翠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256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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