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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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911号原告黎庆林诉被告黄柏成、孔咏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黄柏成、孔咏诗

本院受理原告黎庆林诉被告黄柏成、孔咏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柏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6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到期利息4390040元,合计7990040元予原告黎庆林;并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继续按月利率2%计付该尚欠360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损失予原告黎庆林。二、驳回原告黎庆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10.34元(原告黎庆林已预交),由原告黎庆林负担2144.34元,被告黄柏成负担67366元。被告黄柏成负担的67366元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黎庆林已多预交的67366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黎庆林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黎庆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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