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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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8068号原告刘志邦诉被告赵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文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8068号原告刘志邦诉被告赵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806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80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沙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黄国全及吴淼弟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180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文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志邦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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