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小毛: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835号案原告黄武宽诉被告严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小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武宽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150元,并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黄武宽计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06元(原告已预交197.06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197.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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