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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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2593号原告佛山三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山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腾山机器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2593号原告佛山三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山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259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终止原、被告所签订的《智能化冲压生产线项目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DTS-201803014)及补充协议、《智能化冲压生产线项目技术协议》,合同总标的额:265万元;2.确认原告无须向被告返还已交付的部分设备;3.被告就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077186.30元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人力成本损失380349.22元(合同目的实现后,生产线自动化可节约10个工人的工资成本,自合同约定的交货期起算,按案涉生产线在岗工人的工资月支出金额暂计至2019年4月);5.被告赔偿原告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需额外支付的费用合计9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陈秋婵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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