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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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13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彤洲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兴万家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永兴万家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0605民初213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彤洲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兴万家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131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660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欠款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胡耀民及黄妃玲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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