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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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101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沃太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汇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101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沃太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101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902元,违约金33978.84元(以80902元为本金从2019522日起按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5%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为止,暂计至2019814日为33978.84元,80902×0.5%×84天),合计114880.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陈秋婵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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