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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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0839号原告李祥波诉被告罗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树光

本院受理的(2019)0605民初20839号原告李祥波诉被告罗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083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0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286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吴志良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208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树光的银行存款262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34.3元,由申请人李祥波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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