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鑫盛泰金属制品厂: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073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鑫盛泰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073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8004.50元及相应利息(以货款58004.5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李惠娟及范健良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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