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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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7739号原告佛山市勇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项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项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忠立

本院受理的(2019)0605民初17739号原告佛山市勇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项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773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广东项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1465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付款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共33211.61元,以后另计);以上合计347869.61元;2.被告刘忠立对上述第一项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胡耀民及黄妃玲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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