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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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2812号原告吴维东诉被告沈新汉、曾华、佛山燊业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沈新汉、曾华、佛山业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2812号原告吴维东诉被告沈新汉、曾华、佛山业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281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沈新汉、曾华向原告返还借款1300000元;2.被告沈新汉、曾华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31日借款500000元计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1月11日借款500000元计至2017年4月11日、2016年3月3日借款30万元计至2017年4月3日止的利息共349650元;3.被告沈新汉、曾华向原告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2%自2017年4月1日计至2017年4月3日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2%自2016年4月4日计至2016年4月12日的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2%自2016年4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利息暂合计为694894.44元;4.被告佛山业光电有限公司对被告沈新汉、曾华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上述第一至三项暂合计2344544.44元。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昭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彭惠烨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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