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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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7072号原告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成、阮平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阮平顺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7072号原告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成、阮平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707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70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拖欠的货款本金共计395127.69元;2.被告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自货款到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113元;3.被告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4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444240.69元;4.被告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三被告承担上述四项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责任(被告李成从2019年7月27日起算,被告阮平顺从2019年9月2日起算违约金);6.被告李成、阮平顺对上五项诉讼请求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李小珍及招顺来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1707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森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成、阮平顺的银行存款44424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41.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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