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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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7100号原告黄锦平诉被告梁永海、潘丽玉、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秀梅: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7100号原告黄锦平诉被告梁永海、潘丽玉、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7100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梁永海偿还借款本金288471元,并支付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的利息37782元;2.被告梁永海、潘丽玉共同偿还16585元,并支付2017年至2019年的利息2937元;3.被告梁永海、陈秀梅共同偿还20000元,并支付2016年至2019年的利息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永海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丽霞、江慧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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