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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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585号案原告黎志锋诉被告杨韵桐、欧嘉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11

广

      

杨韵桐: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585号案原告黎志锋诉被告杨韵桐、欧嘉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58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杨韵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3.7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黎志锋,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黎志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杨韵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338.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韵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338.0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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