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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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110号原告李宝国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标琪布业有限公司、吴结华、区健湛、吴逊标、余惠安追偿权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19-10-10 17:11: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标琪布业有限公司、吴逊标、余惠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国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标琪布业有限公司、吴结华、区健湛、吴逊标、余惠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11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标琪布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5020977.43元,并从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利息为95252.13元,计到款项付清时止;2.吴结华、区健湛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标琪布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三分之一份额1673659.14元,及以1673659.14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吴逊标、余惠安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标琪布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三分之一份额1673659.14元,及以1673659.14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潘燕英、人民陪审员陆伟锵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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