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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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971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至尊尚卫浴有限公司、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至尊尚卫浴有限公司、钟志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971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至尊尚卫浴有限公司、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至尊尚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94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至尊尚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钟志明应对被告佛山市至尊尚卫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7.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由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547.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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