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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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1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与被告廖柳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19-10-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柳冰: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与被告廖柳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19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廖柳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住宅物业服务费1676.25元、滞纳金97.84元予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已预付),由廖柳冰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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