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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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286号案原告麦翠仪诉被告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08

广

   

黄瑞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9286案原告麦翠仪诉被告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瑞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翠仪归还借款本金263502.05元及利息8086.07元,并应以263502.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麦翠仪,息随本清;二、被告黄瑞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翠仪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应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38%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麦翠仪,息随本清;三、被告黄瑞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翠仪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应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麦翠仪,息随本清;四、被告黄瑞芳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翠仪返还律师费24859元;五、驳回原告麦翠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1115元,财产保全费4197.5元,合共153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翠仪负担7829.77元,被告黄瑞芳负担7522.7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麦翠仪已预交的受理费7522.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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