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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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3288号案原告张福昆诉朱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10-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朱超群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3288号案原告张福昆诉朱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超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昆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张福昆计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福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计4962.5元,财产保全费3582.5元,合计8545元(原告已预交8545元),由原告负担174元、被告负担837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837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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