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9)粤0605民初10113号原告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裕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兴裕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裕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广东兴裕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739700元予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二、广东兴裕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9130元予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6.86元、财产保全费4403.43元,合计15970.28元(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兴裕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胜先铜铝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