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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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3589号原告冯林明与被告何维恭、第三人佛山瑭虹釉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国维精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铂爵世家陶瓷有限公司、何燕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伯爵世家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林明与被告何维恭、第三人佛山瑭虹釉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国维精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铂爵世家陶瓷有限公司、何燕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3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何维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972324.94元予冯林明;二、驳回冯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25200元(冯林明已预交25200元,何维恭已预交26521.60元),由冯林明负担16426元,由何维恭负担8774元。对冯林明多预交的诉讼费877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冯林明申请,本院退还予冯林明。何维恭多预交的诉讼费17747.6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何维恭申请,本院退还予何维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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