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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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7235号案原告麦文昌诉被告程庭锦、陈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

      

程庭锦: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7235号案原告麦文昌诉被告程庭锦、陈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23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麦文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鉴定费10700元(被告陈惠英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被告陈惠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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