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区永福、李葵好: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华与被告区永福、李葵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区永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春华支付货款763148元,并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陈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区永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12191.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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