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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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66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吴绮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绮琪: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吴绮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16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延迟履行违约金(租金按24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延迟履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拖欠租金为16800元,滞纳为3360元,合计2016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车牌号为粤YDU953的车辆(本案合同标的为2400元*36=86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董留忠、人民陪审员陈燕深、人民陪审员刘楚娟组成,审判长由董留忠担任,书记员由唐梓恩担任。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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