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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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262号案原告方伟亮诉被告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

   

黄瑞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262案原告方伟亮诉被告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瑞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伟亮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应以2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方伟亮,息随本清;二、被告黄瑞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伟亮返还律师费22000元;三、被告李敬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黄瑞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7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瑞芳、李敬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方伟亮已预交的受理费5750.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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