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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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1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澎彩印厂诉被告泰富(广州)鞋业有限公司、尚家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

      

泰富(广州)鞋业有限公司、尚家奇: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澎彩印厂诉被告泰富(广州)鞋业有限公司、尚家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18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货款86843.2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文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萌、人民陪审员周焯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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