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9)粤0605民初104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洪鄂五金机械厂诉被告东莞市豪乐机械有限公司、刘海艳、杜建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

      

东莞市豪乐机械有限公司、刘海艳、杜建湘: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洪鄂五金机械厂诉被告东莞市豪乐机械有限公司、刘海艳、杜建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042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35462元,并按所欠加工费自2018年1月25日违约之时起至还清全部加工费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给原告,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55922元(235462×4.75%/年×4×450天一360天/年=55922元)。加工费及违约金合计29138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加工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文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萌、人民陪审员周焯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